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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8-14
点击次数: 婚姻不只是感情契约,同样是财产、陪伴、忠诚共同构成的法律关系。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,立足于家庭和睦、公序良俗,倡导夫妻互相忠实、互相扶助 。可在大量真实家事诉讼当中,部分法条标准模糊、边界不清,道德倡导和法律惩戒脱节,出现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现实:长久顾家、恪守忠诚的一方权益得不到充分兜底,而婚内背叛、伤害家庭的行为人,却常常可以拿到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。
今天我们谈谈关于配偶出轨,无过错方起诉离婚能否可以多分财产?的话题:
一、法律规定及适用解析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(财产分割原则):“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”
适用解析:该条款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原则。它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考量因素:第一,尊重双方意愿,能协议就协议;第二,协议不成时,法院会综合考虑“财产的具体情况”(如财产的种类、来源、现状等);第三,在具体分割时,法院必须贯彻“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”的原则。这意味着,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(如出轨),而另一方是无过错方,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倾向于无过错方,给予其更多份额。
第一千零九十一条(离婚损害赔偿):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;(二)与他人同居;(三)实施家庭暴力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适用解析:该条款赋予了无过错方一项独立的权利——请求损害赔偿。这与财产分割是两回事。损害赔偿是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(如出轨)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或物质损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。需要特别注意,出轨行为要达到“重婚”或“与他人同居”的严重程度,或者被认定为“其他重大过错”,才能适用本条。偶发的、不连续的出轨可能难以构成“与他人同居”。
第一千零九十二条(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):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适用解析:该条款针对的是离婚时一方恶意侵害共同财产的行为。如果男方出轨的同时还存在隐藏、转移、挥霍共同财产(例如,给第三者大量转账、购买贵重物品等)的行为,女方可以依据本条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男方少分或不分。这是最直接导致“多分”的法律依据。
二、案件情况分析
(一)“出轨”的性质决定能否适用不同条款:
1、如果出轨行为达到“重婚”或“与他人同居”的程度:无过错方可以同时主张两项权利:
(1)依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,要求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,从而实现多分。
(2)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,要求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。这笔赔偿是独立于财产分割的额外补偿。
2、如果出轨行为较轻(如偶尔、一夜情等),未达到“重婚”或“与他人同居”标准:
(1)无过错方仍然可以依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“照顾无过错方权益”的原则,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其予以照顾。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、对家庭的影响等因素,酌情考虑是否多分以及多分的比例。但相比于严重过错,法院的支持力度可能相对较小。
(2)无过错方无法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损害赔偿,因为该条款要求过错达到法定严重程度。
(二)“出轨”与“财产多分”之间的关键联系:
1、直接导致“多分”的利器是第一千零九十二条:如果男方在出轨期间,为了维系婚外情而隐藏、转移、挥霍共同财产(如给第三者购房、买车、转账、购买奢侈品等),女方可以直接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,请求法院对男方少分或不分这部分被侵害的财产。这比单纯依据“照顾无过错方”原则多分的财产可能更多、更直接。
2、“照顾无过错方”原则的局限性:该原则主要是在分割财产时,法院行使裁量权时的一个倾斜方向,通常不会导致非常悬殊的分配比例(比如三七开或二八开),更多是在平分基础上的适度调整。而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“少分或不分”则力度更大。
三、结论与应对建议
(一)结论摘要
1、无过错方有可能多分财产。主要依据是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的“照顾无过错方权益”原则,以及更有利的、针对侵害共同财产行为的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条。
2、能否多分以及多分的比例,取决于出轨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侵害共同财产的行为:
(1)最佳情况:过错方存在“与他人同居”或“重婚”+ 为婚外情“隐藏、转移、挥霍”共同财产。此时无过错方可以同时主张“多分财产”、“损害赔偿”以及“对过错方少分/不分”。
(2)一般情况:存在一般出轨行为,但未严重到“与他人同居”且未挥霍财产。无过错方可以主张“照顾无过错方”原则,但法院支持的倾斜力度可能有限。
(3)不利情况:无法证明男方出轨,或过错程度很轻。此时女方难以多分财产。
(二)应对建议
1、立即着手收集关键证据:这是维权的基础。重点收集以下两类证据:
(1)证明“出轨”及严重程度的证据: A、“与他人同居”的证据: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持续、稳定共同生活的证据,如邻居证言、物业证明、同居场所的长期水电费/物业费记录、共同出入的照片视频、租房合同等。
B、“重婚”的证据:证明男方与他人又领了结婚证,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。
C、一般“出轨”证据:能证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(特别是520、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)、开房记录、亲密照片视频、男方承认出轨的录音/保证书等。
(2)证明“侵害共同财产”行为的证据:
A、银行流水:申请法院调查令或自行调取男方名下的银行、微信、支付宝流水,重点关注大额、频繁、备注暧昧的转账。
B、消费记录:为第三者购买房产、车辆、奢侈品、旅游等消费的凭证。
C、财产线索:男方名下突然减少的存款、股票、基金等。
2、明确诉讼请求:在起诉离婚时,务必同时明确提出两项或多项请求:请求法院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,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(女方)。如果构成法定情形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,请求离婚损害赔偿。如果发现男方有侵害共同财产的行为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条,请求法院对男方少分或不分(例如,请求将男方转移给第三者的款项作为共同财产追回,并对其予以少分)。
3、考虑诉前财产保全:如果发现男方有转移、挥霍财产的迹象,应在起诉前或起诉同时,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,查封、冻结男方的相关财产(如房产、车辆、银行账户),防止其进一步恶意转移,导致判决后无法执行。
法律做不到让所有人永远忠于家庭,它无法改变人性,但是可以调整代价。它不能强迫一个人去爱,但是可以做到:选择背叛家庭,就要承担对应的财产与身份层面的不利后果;选择坚守忠诚、为家庭付出,能够得到制度实实在在的兜底。